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等文件规定,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经济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的学生。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国家财政不贴息,只能用于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我院目前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含双学位、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本专科学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无不及格的纪录,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7.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如上报材料不属实者,一经发现将停止贷款,并视其态度和情节给予警告以至记过处分。
8.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9.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如有特殊情况者将按照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
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六千元贷款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表的领取
未申请过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可在院学生工作处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2.本人学习成绩复印件(新生免去)
3.当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乡政府出具的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4.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5.经办银行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
依照教育部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分配额度以及学生的贷款申请,由各系(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或系党支部书记、专职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初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有关学生基本情况的材料(含学生本人的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所需的其它有关材料、收入证明、下岗证明、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等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等),确认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编制各系、专业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送交经办银行的相关机构审批。
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相关手续。
经办银行对其收到的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将核定的贷款学生名单送交学院财务处和学生处,并将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以及核算办法发放贷款。学生处将学生签订的贷款合同书及其他手续送达学生。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月)发放,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我院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10日前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
1.如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借款学生可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的发放。
2.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3.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出国留学、定居、转学、退学及各种原因离院,需在离院前一次还清借款本息,学院才能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助学贷款学生档案的建立及维护
各系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要组织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与学生工作处签订《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保证书》,各系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要根据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处分情况等建立档案,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院前报学生工作处,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学生工作处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离院前所应办理的还款手续:
1.借款学生毕业前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如借款学生已明确离院后的去向,应向经办银行递交其接收单位出具的《保证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由接收单位负责协助按期催收贷款。
贷款担保方式是信用担保的,借款学生应于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保证毕业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
2.若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院将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将贷款划入学院账户的方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办理贷款时算起的十年时间。
三、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完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以及罚息将由本人全部支付。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提前还贷的,银行将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五、贷款学生应在毕业两个月之前,和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在于经办银行办理完成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被许可办理离院手续。
六、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且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生工作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期办理展期手续。
七、贷款学生如若变更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应在毕业后的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则不再受理。
八、借款学生如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加收罚息。
九、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并且不与学院和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学院、经办银行和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传播渠道公布该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具体违约信息。
第六条对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或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院将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2.停发院内其他无偿资助;
3.情节严重者,按《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七条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偿还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学生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3.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4.中途退学、被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第八条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经主管院长批准,自2003年9月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