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学字[2007]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一名干部及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总务处、研究生部和团委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兼任。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事务。各系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参与勤工助学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指导全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每学期上报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党委。
第七条院内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人事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八条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统一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它有偿劳动。
第十一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十五条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样式,印制《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十六条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院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院内用人部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用人部门要热情对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尽量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岗位,对学生的工作进行耐心的帮助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如需用勤工助学人员,必须提前两周将用人要求及具体时间报人事处,临时使用必须提前一周向人事处申请;人事处批复后转给学生工作处,由学生部门进行具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结束时,使用人员的部门应向学生工作处提供所用学生的工作量、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用人部门在使用人员过程中,如给学院和学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六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 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院内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院内有关部门组织的院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部门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根据国家规定,学生不得参加经商、传销等活动;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
第八章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国家下拨的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二)学院学费收入的10%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勤工助学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并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则按照40小时计算。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管理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北京市的有关评比。
第三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院根据《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院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起施行。
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工作处
200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