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学生〔202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人事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样式,印制《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十六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校内用人部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用人部门要热情对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尽量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岗位,对学生的工作进行耐心的帮助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如需用勤工助学人员,必须提前两周将用人要求及具体时间报人事处,临时使用必须提前一周向人事处申请;人事处批复后转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结束时,使用人员的部门应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所用学生的工作量、工作态度以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在使用人员过程中,如给学校和学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部门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部门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根据国家规定,学生不得参加经商、传销等活动。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第八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则按照40小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本管理办法,可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北京市的有关评比。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8月修订并开始施行,由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