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物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三五”时期实施高校“平安校园”建设提升工程的意见》等制度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含在学校行政区域内的非校属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学校设置消防工作委员会,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工作委员会主任,保卫部、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保卫部。消防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各项消防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专项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各级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罚。
第八条 学校保卫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职能部门,组织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定,主动担责,将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及时落实到位。
(三)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督促校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完善校园安全隐患台账,定期在学校行政办公会上通报校园安全隐患检查情况。
(五)建立消防档案,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督促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站等组织进行拉动演练,开展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遇有火情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八)利用各种形式向教职工和学生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加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九)发生火灾时,协助学校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和火灾扑救工作,保护好火灾现场,并协助有关单位查清原因。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各项要求。
(二)实施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网格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逐层细化和落实工作责任,深化全员责任体系。
(三)经常组织本单位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发现解决消防隐患。本单位无法解决的消防隐患,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及职能部门。
(四)对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五)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校内建设单位负有监管职责。
(六)确定1名安全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学生的消防安全任务。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消防意识,掌握消防常识。认真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选拔在校生成立消防安全志愿者队伍,落实队伍装备、经费等。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将教学楼、琴房楼、图书馆、学生公寓、王府音乐厅、古建区、三十间平房、歌剧音乐厅、配电室、热力站、食堂等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学校重点部位的主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消防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包括: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二) 结合重点部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保卫部备案,上墙公布,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成立消防安全小组,人员名单报保卫部备案。消防小组人人要做到“三懂四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灭火的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 针对重点部位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每日巡查制度,明确巡查岗位、巡查责任、巡查措施,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报保卫部备案。
(六)消防设施、器材做到专人负责,放在明显位置,定期进行检查,时刻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七)坚持每日班前班后及大型活动前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对重点工种人员(电工、热力供暖值班员、电气焊工、木工、学生宿舍管理员等)要制定管理规定,落实岗前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集体活动,主办方承办方需提前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经保卫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消防自动烟感、喷淋等系统)均属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保卫部与使用单位共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学校教职工、学生均有维护消防器材的义务,如发现有人故意损坏要及时制止,并报保卫部严肃处理。如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如对学校造成安全影响,则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教学楼、琴房楼、宿舍楼等消防系统由保卫部进行检查,会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等维修、保养。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学校用电管理规定。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严禁使用违规电器,不乱接电线源,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下班、假期期间要关闭电源。一切用电设备、仪器、仪表等,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按规定流程操作,落实线路和设备的日常巡检制度,及时排除隐患和故障。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气设备,私自改装线路,乱拉临时电线。安装大型用电设备,需经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同意,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动火单位和人员需向保卫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文物建筑(含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物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瓶)、高压气瓶等。校内非吸烟区严禁吸烟,特别是宿舍楼、教学楼人员聚集区域和图书馆、琴房楼、音乐厅、演奏厅、库房、经营场所、地下空间等易燃物较多区域,要坚决杜绝吸烟。电动自行车严禁入楼入户,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充电。禁止在公共通道堆放易燃物、杂物等,保障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内出租、出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出借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加强对此类房屋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校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相关制度,落实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在居民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防止被破坏、丢失、圈占、挪用、遮挡。
(五)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保卫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 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各相关部门消防联合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单位消防检查和每日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三)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应急疏散消防演练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查中发现消防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
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巡查。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巡查必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责任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消防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保卫部将通报批评,依照规定严厉查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我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给子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火灾积极扑救及时报警、保护好火灾现场、救火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评先受奖的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经保卫部督促检查,要求限期改正,但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给予单位直接责任人校内行政处分,并责令改正:
(一)没有确定消防负责人、安全员或各级消防责任人的。
(二)没有建立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四)重点部位无人值班巡逻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失职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规范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突出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院发〔2000〕38)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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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