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1〕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逐级消防责任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将学校有关建设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室内外装修、装饰)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施工项目报备程序
第一条凡是在我校区域内建设施工的部门(包括出租单位)均应遵照有关规定办事,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条学校己经批准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于施工前20日向学校建设单位报备,提供相关资料、填写施工审批表等。学校建设单位将施工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等及时报保卫部备案。
第三条学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附件2),签订后的《责任书》和《规定》由学校建设单位报保卫部备案。
第四条校内各项工程中涉及消防设施的设计与验收,应有保卫部参加。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部备案。
第二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学校建设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第六条施工方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七条施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到有消防安全制度、有义务消防组织及灭火器材(按照施工现场面积配备)、有紧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施工方如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需在动火前到保卫部开具动火证,做到制度健全、专人负责、持证上岗、应急预防措施到位。
第九条施工现场不乱拉临时电线,不乱堆、乱放易燃物品,及时清理可燃物,设置安全提示牌、照明灯等,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对未经消防审查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单位,将由保卫部责成其立即停工,并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对不遵守此规定的施工单位应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个人500-5000元,单位1000-10000元。
第十二条处罚通知由学校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项目工程款中予以核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关于各项建设施工项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院发〔2000〕22号)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施工安全责任书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
2021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