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期间各个阶段的管理,目的是规范我院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日常行为。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如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应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应按旷课处理。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未注册者,应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我院实行学分制,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在规定年限中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及格者,可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所有必修课课程,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如补考仍不及格,应予重修。选修课课程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分,也不予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前,学院给予一次必修课补考机会,如果仍未能通过考试,将不能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修满专业和文化学分,应了解学院对理论专业和表演专业学生制定的学分标准,清楚本人是否完成所有学分,如毕业时未修满学分,则不能正常毕业,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跳级、留级等要求,应当有正当理由,且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申请所需条件,学生本人在征得主课教师、系主任签字同意后,可向教务部门递交申请书,学院将根据情况进行审批,审批未获得通过者,应按正常时间毕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不予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确有悔过,表现较好者,由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院的教学计划课程和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见《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考勤应按照《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考勤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经学院认定,可提出转系(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外校其他系(专业)学习者,可提出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专业)
批准和拟接收系(专业)考核同意后,报学院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转系(专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
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生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转系(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
(含)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学院认为应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院,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医疗费用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将自动顺延至下一学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或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应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应报考其他院校。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累计四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新生按“新生试读制”规
定执行);
(二)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九至七十三条及《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生在毕业一年内,必修课经重修、补考及格,选修课修满规定学分者,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应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艺术实践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特别优秀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详见《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条 学院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 自费出国(境)的有关申请程序和管理规定
(一)我院正式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均可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二)申请自费出国(境)的在校本科生学生要到教务处、研究生要到研究生部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由系主任签字盖章、学生处审核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超过半年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由主管院长审批。休学期满后,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学生将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
(四)短期因私出国(境)的学生在办理签证过程中,需要学院出具保函的,应由学生本人提供经济担保或由主课教师担保后,学院方能提供有关担保文书;
(五)因私出国(境)而影响所修课程的,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六)应届毕业生办理出国手续按《应届毕业生出国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请结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一)我院正式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结婚;
(二)女方怀孕必须申请休学,待产假结束后须申请复学;
(三)根据学院户籍管理规定,孩子的户口不能在学院落户,应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家庭所在地落户。如果父母户口都在学院,则应将孩子的户口落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
(四)孩子出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学院不予承担;
(五)因怀孕、生育而影响所修课程的,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请购房、购车或贷款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申请购房、购车或贷款,本人要以书面形式写出申请,写清所购房屋的地点、总价、是否经济适用房;所购车的车型、金额;以及贷款金额、使用途径、还贷期限。申请应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学生因购房、购车和贷款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院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三)学生购房不能作为毕业时要求在京择业的依据;
(四)学生购车后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学院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