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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2 23:38:00 更新日期:2023-08-25 1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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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音学生〔202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教财〔1999〕1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一条  申请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三条  申请的额度

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四条  办理及申请材料

学生在每学年10月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当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乡政府出具的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经办银行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贷款的审核

各系辅导员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合格后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送交经办银行,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贷款的变更

(一)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借款学生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的发放。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二)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出国留学、定居、转学、退学及各种原因离校,需在离校前一次还清借款本息,学校才能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三)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四)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的回收

借款学生毕业前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保证毕业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人应按照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借款人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应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贷后管理

各系辅导员和班主任要根据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处分情况等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及维护,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生工作部,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学生工作部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十一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还款救助机制

学校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十四条  对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或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一)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二)停发校内其他无偿资助。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学生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三)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四)中途退学、被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五)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第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全日制高校在读的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贷款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金额

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二十条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

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8月修订并开始施行,由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