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院发〔2015〕7号,2019年7月3日修订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大中专学生生活物价补贴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0〕40号)、教育部和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2009〕20号)、财政部《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2014年中央高校年初教育支出预算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便函〔2014〕15号)、《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科〔2017〕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范围及发放标准
(一)生活物价补贴标准
1.学院在册的本科生(不包括外籍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生活物价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月60元。管乐专业本科学生暂按原标准计发,每生每月160元。
2.附中计划内学生的生活物价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月58元。管乐专业学生暂按原标准计发,每生每月149.5元。生活物价补贴全年按10个月计发,即每年的2月份、8月份停发。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硕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每生每年60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发(2、8月除外)。
2.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博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每生每年150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发(2、8月除外)。
二、发放程序及发放时间
学生处、研究生部分别于每月7日前(如遇节假日则须提前)将本科生生活物价补贴发放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书面通知计财处。附中学生科于每月7日前(如遇节假日则须提前)将附中学生生活物价补贴发放表书面通知计财处。
三、几类特殊情况助学金发放办法
(一)学生的助学金按学制发放。本科第一专业已毕业但二专业在读的学生、延期毕业的学生自延长之日起不再享受助学金。
(二)办理注销学籍手续的学生从办理手续之日起停发助学金。休学的学生从办理离院手续之日起停发助学金,休学期间的助学金不再补发(交换生除外),其复学后的助学金于办理复学手续当月开始发放。
(三)学生本人无故不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停发助学金,不再补发。
(四)学生未办理离院手续自行离院,停发助学金。
四、本办法由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音院办〔2005〕2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