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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2 22:53:00 更新日期:2023-08-25 11: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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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奖学金评审办法

院发〔202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目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思想政治、专业学习、社会服务、实践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宁缺毋滥,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全校学生奖学金项目的设置、评选办法等重要事项和问题,负责评审全校学生各项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部、附中、作曲系、指挥系、音乐学系、音乐教育学院、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声乐歌剧系、提琴制作研究中心、音乐人工智能与音乐信息科技系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

(一)奖学金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具体负责本单位各项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

(二)奖学金评审小组由系(院、部、中心)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副系主任、各教研室主任、辅导员任组员。辅导员开展本单位奖学金候选人评选的具体工作,党总支书记对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奖学金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当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参与奖学金评审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奖学金项目分为专业类奖学金、综合类奖学金、荣誉称号三大类。

(一)专业类奖学金包括吴伯超纪念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学金、傅成贤纪念奖学金、谭小薇奖学金等。

(二)综合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等。

(三)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体育活动积极分子、十佳班级、优秀团支部、优秀宿舍、优秀毕业生、优秀朋辈心理辅导员等。

第七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个人和集体具备获奖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学金的评定。

(一)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品行端正。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成绩合格。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4.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

5.相同条件下,无旷课记录者优先评选。

(二)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尚未解除者。

2.有考试作弊、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未按规定注册者。

5.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记录者(含全部必修及选修课)。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生个人和集体依照各种奖项的具体评选办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

第九条  评审

(一)各系(院、部、中心)奖学金评审小组严格按评选办法进行初评推荐,将初评结果上报至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须同时提交附有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的汇总表,评审小组成员未签名的须说明原因。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对推荐上报的结果负责。

(二)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院、部、中心)初评推荐名单进行统一审核,将不合规的初评结果反馈至相关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修正,审核合规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讨论、评审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须附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未签名的须说明原因。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公示

学校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学生个人如果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开展综合审查并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表彰

学校对各种奖励获得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奖金标准、评选程序需遵照各类奖项的具体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各单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但须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获多项奖学金的,如果其中一项奖学金(荣誉称号除外)以另一项奖学金为获奖条件,作为获奖条件的奖学金只颁发荣誉证书,学生不获得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根据其贡献和作用大小给予特殊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1年7月修订并施行,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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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