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院发〔202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保障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工作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更加准确和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达到精准资助。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系(院、部、中心)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工作组,负 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七条 认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生本人及家庭全部收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存在实际困难。
第八条 参照北京市和生源地物价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根据学生家庭收入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普通困难、特别困难和临时困难几种情况。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可以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普通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需持有相关证明)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7.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为临时经济困难
1.因学生本人或家庭出现突发变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
2.提供医疗单位、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经济困难认定与资助资格
(一)经常购置高档消费用品、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
(二)学校已分配宿舍却在校外租房的。
(三)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房产、车产的。
(四)受到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五)个人出据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普通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开始申报,学生可根据学校发布的相关通知按规定提出申请,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所在系(院、部、中心)辅导员。
(二)系(院、部、中心)评议与公示
1.各系(院、部、中心)辅导员、班主任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班干部等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并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查证。
2.各系(院、部、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工作组对学生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3.审核通过后,各系(院、部、中心)将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困难等级以恰当的方式、在恰当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公示结束后,各系(院、部、中心)将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的名单提交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认定并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单位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资格复查与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春季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由各系(院、部、中心)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开展,并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对困难认定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随机抽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庭调查、同学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与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评选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等资格。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补助或减免学生在获得学校资助后仍不能承担的费用的部分,原则上优先考虑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十三条 资助类型、额度及发放方式
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学生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杂费减免。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具体额度、申请与评选流程等见《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院发〔2021〕8号)。
(二)校级困难学生补助:家庭经济普通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补助2000元人民币/年/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补助5000元人民币/年/人。该补助按每年10个月计发,2月和8月停发。
(三)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分为1000元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三个等级,为一次性发放。
(四)学杂费减免:具体减免额度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资助流程
(一)通过学校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于每年9月根据学校发布的相关通知按规定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后提交给所在系(院、部、中心)辅导员,各系(院、部、中心)填写意见后将名单报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困难学生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名单及资助金额交计财处,由计财处进行补助发放或学杂费减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音学生〔2021〕15号)《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管理办法》(音学生〔2021〕16号)《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的管理办法》(音学生〔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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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