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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4-11-05 15:02:00 更新日期:2023-08-25 11: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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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德艺双馨的音乐人才,维护学院和学生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本科生及研究生等具有学籍的学生。其他在校学习的学生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申述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两年,自宣布处分之日起计算。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对于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参加非法游行、集会及其它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学院应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一)触犯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被刑事拘留或处以管制、拘役、判刑(包括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1)、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2)、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3)、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5)、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故意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琴房内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响播放设备等各种学校公共物品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偷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5偷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利用手机、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步反动言论,制作、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吸食国家管制药品及毒品者,给予记过处分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对妇女行为不轨、有流氓举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情节较轻、未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寻衅滋事者:

1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虽未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

2)用言语挑逗滋事,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预谋、策划打斗事件,唆使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因酗酒而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生宿舍内吸烟、私拉电线、悬挂床帘、违章使用电器和明火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引起的火警、火灾等一切后果除经济赔偿外,应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学院明令禁烟的建筑物内吸烟,参照此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饲养所有动物,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知情人、目击者在对本人所涉及的违法违纪事件调查过程中隐瞒不报或作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课堂纪律、琴房管理规定、图书馆管理规定、宿舍管理条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私自涂改、伪造有关证明、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可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其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之后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等级。

第二十七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应具有参评学院各项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本人拒绝当面接收的,学校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见《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审批程序:

各系与学生处会商,提出学生违纪处分建议,由学生处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各级处分决定均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向全院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关的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无论处分是否解除)。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自处分下达之日起满一年,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和不良表现的,可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在毕业学年中所受处分一律不予解除。

第三十六条 记过处分自处分下达之日满两年,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在毕业学年中所受处分一律不予解除。

第三十七条:在学期间所受处分只能解除一次。一次只能解除一条处分。

第三十八条: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到系辅导员处领取《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2)、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处分期间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3)班主任、辅导员填写鉴定;

(4)系务会讨论通过;

(5)学生处审定通过后,向院长办公会通报备案,将《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自处分解除之日起可恢复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四十一条:下列处分不予解除

(一)、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作弊处分;

(三)、学术类舞弊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从201291修改并施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