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规范党政机要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文件管理的严格、保密、传递的安全,根据中央及北京市委对文件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新时期文件管理的特点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党政机要文件是指中共中央、北京市委和教育部等国家机关党组所下发的,并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投递、传送(包括有关会议所发)的正式文件。
3、机要文件由党委办公室专人管理。其基本任务是:规范机要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传递、传阅的安全,充分发挥机要文件的作用。
二、机要文件的管理
1、机要文件必须有专人管理,设置专用柜,设置阅文室。
2、机要文件传递必须通过机要交换、机要通讯渠道;取送机要文件必须直去直回。
3、机要文件收发必须建立“收、发文登记薄”,并严格执行签字手续。
4、机要文件未经制文部门同意,不得转载、翻印。
5、转发机要文件必须经批准或授权。
6、传阅机要文件由党办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严禁横传,阅后及时退回党办。
7、会议所发机要文件,会后及时交党办收存,个人不得私自存放。
8、借阅机要文件必须按规定的借阅范围,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机要文件阅读范围
1、省军级文件阅读范围:党委正副书记和党员院长。
2、地师级文件阅读范围:党员正副院长和党委委员。
3、县团级文件阅读范围:党委委员、系支部(总支)正副书记、党员正副主任。根据需要可向现任科级党员干部传达。
4、离退休党员干部按原级别阅读文件。文件不发个人,由离退休支部组织阅读或传达。
四、文件清销
1、机要文件隔年清退,按照市委办公厅下发的“机要文件清退表”所列文件,登记后上交办公厅。未列入“机要文件清退表”的文件,统一登记造册,不需要保留的,由主管领导核签后,送指定纸厂,专人监销。
2、“机要文件清退表”中所列中发、中办发、中办通报、京发、京办发等文件,可按工作需要留存一至二份。
3、文件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清点文件,办好移交手续。
五、机构及人员
1、管理机要文件,应设立机要科或配备专职人员,隶属党委办公室。
2、文件专职管理人员应由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担任,经本单位党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考核后,报市委机要交通处备案。
3、为保证机要文件管理队伍的稳定,文件专职人员须在岗工作满三年才能调动,人员更换后,报市委机要交通处备案。
4、积极鼓励、支持文件专职人员参加市委办公厅的业务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5、机要文件丢失,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