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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专业公开课教学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15-03-20 09:38:00 更新日期:2023-09-04 19: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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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

  2012年11月制定

  为加强我院主科教师学术交流,扩大学生学术视野,提升专业个别课教学水平,确保专业课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表演专业各教研室每学期应举行本教研室教师的公开课教学活动。

  二、教研室主任负责策划、组织、安排与总结公开课教学活动,汇总学生旁听公开课教学活动的签到记录。公开课教学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教研室主任因故不能参加应委托其它教师主持。

  三、系主任负责全系公开课教学活动的执行情况。由各教研室主任协助统计授课教师基本情况,以及预定上课学生名单和上课曲目,提前向本系师生及学院“教学评估与督导委员会”公布教师公开课时间表。

  四、每位教师每学年须不少于1次在教研室主办的公开课教学活动中进行公开教学。教师每学期不少于旁听2次本教研室主办的公开课教学活动。

  五、鼓励教师全面开放本人的个别课教学,欢迎其它教师及学生旁听。任何教师不得阻止本人学生旁听其他教师的课,违者按2级教学事故处理。

  六、每位学生每学期不少于2次旁听本专业的公开课教学活动,其中不少于1次为其它教师的个人公开课。不足2次者,每缺1次按专业课旷课1次处理。

  七、教研室主任每学期末负责统计与形成《公开课教学总结报告》(含每位教师上课及学生旁听公开课的统计),并以此作为对教师进行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公开课教学总结报告》经系主任审阅签字,上报主管院领导审阅后,送学院“教学评估与督导委员会”存档。

  八、未执行和完成以上工作任务的教师及教研室、系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按“不合格”评定。

  教务处

  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