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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信访工作办法

信息来源: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院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1-14 15:35:00 更新日期:2023-11-24 15: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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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改革的新要求新举措,将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平台,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提高信访件办理效率,发挥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维持稳定、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作用。依据《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教办〔2020〕3号),结合《香港内部正版资料大全信访工作分类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访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依法、及时、妥善解决信访中所涉及的问题。

第二条 本办法中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个人或单位)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负责处理的事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违规举报等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第三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负责接收接待学校责权范围内的信访来电、来函、来访,协调督促和检查学校各部门信访事项的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信访事项,向信访事项所属责任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上级教育部门和有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相关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

(四)总结经验,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按要求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信访工作情况。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一)信访人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书面形式。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事项登记、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

(三)收到信访事项后,由信访办公室统一登记,按照工作职责进行分类,转送或交办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应在学校收到信访事项15日内给予信访人受理告知,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并向学校提交情况报告,同时做好信访台账。

信访事项一般按照以下情形转送或交办:

1.涉及民情民意的投诉及无形资产维护投诉由院长办公室处理;

2.违反师德师风、学校管理规定及人事等相关投诉举报的由人事处进行处理;

3.招生考试录取等问题由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部、附中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由纪委处理;

4.涉及学术不端等由科研处(学术委员会)处理;

5.涉及违纪违规、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问题线索由学校纪委牵头办理;

6.涉及其他方面问题的信访事项根据反映的具体内容由相关责任部门处理。

(四)按照谁调查处理谁回复的原则,由责任部门进行回复。回复部门起草书面报告请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在规定时限内对信访人进行口头或书面回复。书面答复前视需要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属于重大信访事件报院长办公会或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若同一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由信访办公室报学校领导指定受理部门并答复信访人,其他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回复。

(六)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

(七)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由责任部门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再)受理:

(一)学校责权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

(二)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按信访程序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含上级部门复查、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四)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办公室对信访处置全程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形,及时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自伤、自残、自杀、传播传染病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三)在学校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穿状衣,围堵、冲击教育部门,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扰乱教育教学公共秩序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其他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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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